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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申请 >> 专利权的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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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权的无效   中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仅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或部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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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数:5078  录入时间:2013/12/3 【打印此页】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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