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申请事先应进行查询,查询的目的是检索是否已有在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提出申请。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x 5厘米,一式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10份,黑白商标2份)。 4、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