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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商标复审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或撤销决定的原件;
  2、所涉及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有关信息;
  3、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4、复审理由和证据材料;
  5、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点击数:2141  录入时间:2013/1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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