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或撤销决定的原件; 2、所涉及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有关信息; 3、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4、复审理由和证据材料; 5、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国内单位需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