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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 商标异议
 按照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作出初步审定决定,并将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在《商标公告》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可自收到商标局送交的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做出异议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
  2、被异议商标申请的有关信息。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4、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国内单位需盖公章)。

点击数:4249  录入时间:2013/12/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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